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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青政发〔2010〕6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2009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要求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10〕21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依照《兵役法》的规定和军队深化士官制度改革工作的实际情况,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对象为:(1)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2)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的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紧紧围绕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加大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要大力宣传退役士兵自主创业的典型事迹,宣传退役士兵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的骨干作用,树立广大退役士兵顾全大局,积极进取,忠诚奉献的社会形象,激发各行各业和全社会的拥军热情。要结合退役士兵思想反映实际,深入做好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和激励广大退役士兵牢记军队光荣传统,正确理解党、国家和军队的各项改革举措,激发广大退役士兵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人民军队的情感,坚定信心和勇气,积极融入市场竞争就业和自主创业。要及时掌握退役士兵的思想动态,帮助伤病残、孤儿和特困家庭的退役士兵解决好生活、生产、住房等困难和问题,认真做好思想稳定工作,鼓励他们为青岛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多做贡献。
  三、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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