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湖南省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工业氧代替医用氧事件的通报》的通知
(沪卫办医政〔2010〕027号)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上海市临床药事管理质控中心、上海市医疗设备器械管理质控中心: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湖南省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工业氧代替医用氧事件的通报》(卫办医政发〔2010〕96号,以下简称《通报》)转发给你们,请根据《通报》要求,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切实加强医疗安全管理。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医疗机构要在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医用氧及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自查工作,包括采购、供应、使用、销毁处理等环节情况。
二、请各区县卫生局在2010年7月23日前完成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包括三级医疗机构、部队及企业医疗机构)医用氧及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专项检查工作,并于7月30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情况报市卫生局医政管理处。在专项检查工作中如发现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请即上报市卫生局医政管理处。
三、根据《通报》要求,医用氧统一纳入药品管理体系,按照《
药品管理法》要求,严格执行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以保证医疗质量,保障患者安全。各医疗机构自收到本文之日起,应将医用氧统一纳入药学部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