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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岛市无障碍建设工作的通知

  2对已建民用机场、铁路旅客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应全面进行无障碍改造。
  3逐步对飞机、地铁、轻轨车辆、铁路客车、公共汽车、电车、客轮等公共交通工具进行更新改造,以适应老年人、残疾人的需要。
  (四)居住小区、居住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
  1新建、扩建、改建居住小区的居住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率应达到100%,并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技术要求。
  2已建高层和中高层住宅、公寓、宿舍建筑无障碍改造率,至“十一五”末不低于80%,且布局合理。
  3已建居住小区居住建筑无障碍设施改造率,至“十一五”末不低于60%,且布局合理。
  (五)特殊设施无障碍建设与改造
  1新建、扩建、改建与残疾人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特教学校、福利企业、康复中心、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设施应实现无障碍化,并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无障碍标准》等技术要求。
  2已建特教学校、福利企业、康复中心、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设施要进行无障碍改造,至“十一五”末改造率达到80%。
  3逐步对残疾人、老年人家庭进行无障碍建设和改造。
  (六)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
  1电视新闻、电影、电视剧中加配字幕。
  2电视台增加带有手语的节目。
  3在医院、车站、城市中心广场等重点公共场所和城市重点线路公交车建立信息屏幕系统。
  4在商业、医院等服务行业从业人员中推广手语。
  5研发推广方便盲人、聋人使用的信息交流产品服务。
  6开发适合残疾人使用的专用网站。
  二、明确责任,确保无障碍建设工作协调推进
  各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无障碍建设工作,按照责任分工,加强工作配合,确保无障碍建设工作的协调推进。
  (一)规划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确保新建的道路和建筑物在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及监理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凡进行扩建、改建的道路和建筑物,应进行相应的无障碍改造,并保证使用功能的系统性和连贯性。
  (二)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负责无障碍建设改造推进的立项和经费保障;宣传部门组织有关媒体,加大无障碍宣传力度,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等公共部位的无障碍设施执法检查,保障已有设施的正常使用;信息、广电部门负责推进信息无障碍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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