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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岛市无障碍建设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岛市无障碍建设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字〔2010〕6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无障碍建设工作,提高无障碍建设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任务标准,提高无障碍建设水平
  (一)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
  1缘石坡道。新建、扩建和改建道路的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单位出入口及人行横道等的缘石坡道设置率应达到100%;城市人行道及人行横道各种路口坡化改造率(含新建率)至“十一五”末不低于80%,且布局合理。
  2盲道。新建、扩建、改建的主干道及商业街、步行道等人行道,以及公园、广场、重点公共建筑的就近地段及主要出入口应设置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并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技术要求。
  3其他设置。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主要位置的人行横道应设过街音响信号装置,人行横道的安全岛应修建轮椅通道,确保轮椅通行;城市主要道路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应设轮椅坡道、安全梯道或垂直升降梯和国际通用无障碍标志牌;已建城市道路主要位置的人行横道根据实际使用需要,增设过街音响信号装置。
  (二)公共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
  1新建、扩建、改建的办公科研建筑、商业服务建筑、文化纪念建筑、观演体育建筑、医疗建筑、学校与园林建筑、室外公共厕所、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各类公共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率应达到100%,并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技术要求。
  2对已建成各类公共建筑的服务设施进行无障碍改造。至“十一五”末,政府办公建筑,综合(专科)医院,城市广场、城市公园、大中型商场、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无障碍改造率不低于80%,且布局合理;文化馆、图书馆、科技馆、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影剧院、音乐厅及体育场馆无障碍改造率不低于70%,且布局合理;饭店、宾馆、邮政、电信、银行及室外公共厕所无障碍改造率不低于60%,且布局合理;中小学、托幼建筑无障碍改造率不低于30%,且布局合理;高等院校改造内容参照其他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改造内容进行。
  (三)公共交通无障碍建设与改造
  1城市新建、扩建、改建轨道交通、民用机场、铁路旅客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应实现无障碍化,并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计规范》、《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标准》等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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