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0年度上海市工艺美术系列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工作的通知
根据本市职称工作有关文件精神,上海市工艺美术系列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工作每两年组织一次。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现将二○一○年度上海市工艺美术系列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审定对象范围
本市企事业单位及自由职业者中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工作的人员。
(一)工艺美术行业中从事专业产品创作设计、开发和技艺指导、质量技术管理、工艺美术理论研究等的专业人员。
(二)服装行业中从事服装款式设计、制版、制造工艺等专业人员。
(三)其他行业中从事工业产品外观设计,包装装潢设计,室内装饰设计,广告视觉设计等的专业人员。
以上申报人须有上海户籍(含篮印户口),非上海户籍者必须领取《上海市居住证》满1年(有效期中),并在上海行政辖区内各类企业受聘工作满1年以上。其中,2010年已到离退休年龄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属审定范围(延缓办理离退休手续者需提供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批表)。
二、审定条件要求
高级工艺美术师应全面系统地掌握专业理论知识,研究工艺美术的历史、现状和趋势,有较深的艺术造诣、独特的艺术创意,所创作的艺术作品、开发的艺术产品产生较高的经济效益或较好的社会效益。
(一)基本要求
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申报人员在任现职后,工作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
(二)职称外语及计算机统考要求
根据规定,申报审定高级工艺美术师任职资格,须按照要求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和专业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具体要求如下:
1、职称外语:参加全国职称外语B级考试,成绩合格(其中从事民族传统工艺美术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试)。
2、计算机应用能力:1956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的申报者须参加专业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其中56年1月1日--59年12月31日间出生者选考2个模块,60年1月1日--69年12月31日间出生者选考3个模块,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选考4个模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