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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县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2010)


  三是统一测算省、市总额分成比例。依据省对市总额分成比例的测算办法,将2009年市本级下放企业的决算数,并入核定的县(区)2009年收入基数中测算省下划收入、市下划收入总额分成比例,一县(区)一率。

  四是确保市县(区)既得利益。以2009年决算数为基数,保原体制下市县(区)返还财力。

  五是建立税收收入增长激励机制。在按省规定全额兑现省下划收入总额分成增量40%返还政策的同时,对市级总额分成增量超过20%部分,给予50%转移支付补助。

  六是简单透明、科学合理、统一规范、易于操作。

  三、主要内容

  将原体制规定的省、市级共享税收收入以及市本级下放企业税收全部下划到县(区),作为县(区)固定收入。税收实行属地征管、属地入库,并重新划分市、县(区)收入范围;对县(区)原体制下的省、市级税收就地入库后由县(区)按不同比例上解财力,同时,市对各县(区)当年上解财力增量部分按规定分成比例予以返还。

  (一)财政收入范围的划分

  将原体制规定的省、市级共享税收收入下划后,市、县(区)一般预算收入范围如下:

  市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主要包括:按规定属于市级的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县(区)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25%、企业所得税40%、个人所得税40%、营业税、房产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契税、其他税收收入,以及县(区)以下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二)县(区)上解财力的确定

  1.县(区)总额分成上解比例的确定

  依照省测算办法,即以2008年县(区)上划税收的决算数为基础,按2006至2008年3年年均增长率,推算2009年县(区)税收和上划基数,市本级下放企业以2009年税收为基数并入县(区)2009年税收和上划基数。各县(区)上划税收基数占各县(区)省、市税收基数之比即为各县(区)总额分成上解财力比例(省下划收入、市下划收入上解财力比率分别计算),一县(区)一率。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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