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县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抚政发〔2010〕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市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辽政发〔2010〕9号)精神,进一步完善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巩固和壮大市县(区)财源,规范税收征管秩序,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发展,市政府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市县(区)财政管理体制。
一、调整市县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必要性
2006年,为增强财政体制引导经济发展的功能,我市建立了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规范了市与县(区)政府间的分配关系。
几年来,这种财政体制有力调动了市县(区)发展经济、壮大财源、增加收入的积极性,整顿和规范了税收秩序,确保了地方各级财政收入稳定增长。为适应省调整财政体制的要求,规范和统一市县(区)一般预算收入口径,进一步扩大县(区)收入规模,公平、科学配置财力资源,有效、合理、加速调整经济结构,推动全市经济的协调发展,对现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和完善势在必行。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省政府调整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下划省、市级共享税收收入,下放市本级企业税收,扩大县(区)收入规模,增加县(区)经济发展空间。通过核定收入基数、科学合理界定市县(区)收入分成比例、建立统一的收入增长激励机制等措施,充分调动县(区)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增强县(区)政府的财政保障能力,进而形成新的市县(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财政管理体制,促进全地区经济的全面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统一财政收入口径。将原体制省、市级分享收入全部下划县(区),做大县(区)收入规模,提高县(区)收入占全地区收入的比重。
二是实行税收完全属地化。市本级暂保留集中核算的中油股份抚顺石化分公司(核内、核外)(以下简称石化公司),其税收全额下划,财力全额上缴,其余市本级企业全部下放至县(区),实行增量分成,扩大县(区)经济总量,提高经济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