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220号)
《哈尔滨市工程建设领域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已经2010年5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6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张效廉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
哈尔滨市工程建设领域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严肃行政纪律,规范工程建设领域行政行为,维护工程建设领域良好市场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领域行政机关公务员(以下简称公务员)行政处分。
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给予公务员行政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给予公务员处分,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公务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 市监察机关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监督范围内违反本规定的公务员实施行政处分。
公务员任免机关或者区、县(市)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监督范围内违反本规定的公务员实施行政处分。
第五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决策程序,盲目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立项的;
(二)对违法实施征地、拆迁行为查处不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