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健全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体系。进一步加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宣传和贯彻力度,组织开展对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落实《通则》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要求的予以通报批评,确保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达到97%以上,检定合格率达到100%,能源计量档案建档率达到100%。建立能源计量专家服务队,落实同重点用能单位约定的各项节能减排服务措施。在化工(石化)行业组织开展能源计量对标竞赛活动。
六、继续推广节能技术和产品。继续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在加大高效节能空调推广力度的基础上,全面推广节能汽车、节能电机等产品。继续推广节能灯,市区和有条件的县(市)道路照明、公共场所、公共机构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落实政府优先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完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动态管理。
七、完善节能减排政策法规体系。尽快起草制定哈尔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暂行办法、
哈尔滨市节约能源办法、哈尔滨市用能单位能源审计暂行办法、哈尔滨市中水回用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哈尔滨市发展循环经济指导意见、哈尔滨市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等。积极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金融机构要尽快出台相应办法和措施,加大对节能减排、循环经济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八、落实节能减排优惠政策和资金投入。各级政府应加大对节能减排技术、产品开发推广及项目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市政府及区、县(市)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安排节能专项资金,并根据财政收入增长比率相应增加。今年的市级节能专项资金要于7月底前全部落实到位,并向能直接形成节能能力的项目倾斜。充分发挥税收和金融政策的引导和鼓励作用,落实节能减排税收和金融政策,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设备和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优惠政策以及节能改造项目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和完善节能减排项目和循环经济试点金融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