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转发《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粤科函政字〔2010〕351号)
广州市科信局、深圳市科工贸信委、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
为支持我国科普事业的发展,科技部办公厅向各省转发了《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抓好贯彻落实工作,使我省科普单位切实享受到有关税收优惠,现将《通知》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通知》所述“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站(台)、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二、请组织本地符合条件的科普基地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证字〔2003〕416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要求报送相关证明材料和资料,本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审批。
三、经认定的科普基地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科普基地认定批准文件、其他证明文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取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科普基地,需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的,按海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