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3.2.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于已造成建筑工程破坏与坍塌或者危及建筑工程安全的地质灾害,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参与研究避让、预防、治理的对策。
3.2.3“防灾明白卡”发放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和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民,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到村民手中。
3.2.4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和气象局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3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3.1速报时限要求
发生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后,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1小时内速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同时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发生中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应在6小时以内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同时可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发生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后,应在12小时内速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