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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的通知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的通知
(穗公积金中心〔2010〕28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我中心定于2010年6月至8月期间开展2010年度的(即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所有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都要求进行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缴存额的调整工作。
  二、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
  1.自2010年7月1日起,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8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09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
  2.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8年职工月均工资的5倍,即3780元×5=18900元(因统计部门尚未公布本市2009年职工月均工资数据,暂以2008年的数据计算,待统计部门公布2009年的数据后,再作调整)。职工月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
  3.2010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
  2010年1月1日后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当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调入当月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
  (二)缴存比例
  1.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5%-20%,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和个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每个单位只能选定一个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应当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
  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需按现行政策文件规定,向我中心提出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申请,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再进行调整。
  (三)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免缴的情况
  缴存基数低于或等于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市区1100元/月,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市和增城市960元/月)的职工,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职工本人同意,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可以免缴。
  三、调整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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