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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晋市政办〔2010〕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规范性文件的界定

  规范性文件是指依法行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依据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授权而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除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之外的行政文件。请示、报告、通报、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等内部文件以及项目批复、行政审批(许可)、行政处罚等对外部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范围

  截止2009年12月31日,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及标准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一)2005年12月31日前,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以及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一律废止。因实际工作需要,个别文件或文件个别条款确需保留的,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法定程序重新制发。

  (二)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区别情况,分别对待。

  1.应当废止的:

  ①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②设定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的规范性文件;

  ③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

  ④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规范性文件;

  ⑤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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