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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关于规范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15日)废止

陕西省物价局、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关于规范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的通知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陕价经发〔2010〕89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交通局、公安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交通局、公安局: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清障施救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施救企业的收费行为,加强对公路清障施救收费的管理,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陕西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我省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路清障施救遵循就近、安全、便捷的原则,除因事故不能自行驶离而影响交通的事故车辆外,其余车辆实行自愿有偿服务。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是指公路清障施救服务企业在对故障车辆、事故车辆实施救援服务时所收取的费用。清障施救服务收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二、公路清障施救服务实行资格准入,收费实行《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管理制度。交通和公安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审核公路清障施救服务企业的资格,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交通和公安管理部门核准的相关资料,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核发《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企业取得上述资格后,方可实施救援服务并收取费用。

  三、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清障施救服务企业应严格执行价格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和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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