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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杭州余杭獐山正基石料有限公司仁和镇獐山普通建筑用石料矿新扩矿区部分采矿权协议出让实施方案的批复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杭州余杭獐山正基石料有限公司仁和镇獐山普通建筑用石料矿新扩矿区部分采矿权协议出让实施方案的批复
(浙土资厅函〔2010〕582号)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转报杭州余杭獐山正基石料有限公司采矿权协议出让实施方案的请示》(杭土资〔2010〕12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关于杭州余杭獐山正基石料有限公司矿区范围变更的批复》(浙土资厅函〔2009〕876号),原则同意杭州市余杭区仁和镇獐山普通建筑用石料矿新扩矿区部分采矿权协议出让实施方案。具体如下:

  1、采矿权名称:杭州市余杭区仁和镇獐山普通建筑用石料矿。

  2、采矿权受让人:杭州余杭獐山正基石料有限公司。

  3、开采矿种:建筑用石料(凝灰岩)。

  4、矿区范围:矿区范围(含新增部分)由22个拐点圈定,面积为0.3286平方公里,开采深度自194米至4.2米。矿区范围坐标见附件。

  5、资源储量:经浙土资储备字〔2010〕5号备案的储量核实报告中的保有资源储量(122b )为436.99 万立方米(1136.20万吨矿石量)。扩界新增储量为1078.19万吨矿石量。

  6、出让期限:自采矿许可证颁证之日起3年3个月。

  7、采矿权出让所得确定及缴纳方案:采矿权评估报告已经浙土资矿评备〔2010〕056号备案。采矿权出让所得一次性缴清。相关内容应在出让公告中明确。

  二、你局应根据省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协议出让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 〕57号)规定的程序实施采矿权协议出让工作,与受让人签订《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在规定时间内就地缴纳出让所得,并按浙财建字〔2008〕98 号文件规定比例分成上划。

  三、本批复有效期与采矿权评估报告有效期一致,逾期自行废止。

  附件:杭州市余杭区仁和镇獐山普通建筑用石料矿拟出让采矿权的矿区范围(1980坐标系)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
  杭州市余杭区仁和镇獐山普通建筑用石料矿拟出让采矿权的矿区范围(1980 坐标系)

点号 X Y

点号 X Y

J1,3370975.577,40506302.681 J2,3370995.970,40506359.873 J3,3371011.668,40506671.447 J4,3370962.070,40506691.433 J5,3370959.586,40506733.162 J6,3370924.839,40506761.301 J7,3370800.534,40506821.981 J8,3370676.911,40506904.986 J9,3370594.192,40506820.114 J10,3370561.830,40506992.036 J11,3370477.574,40507019.838

J12,3370388.723,40506963.318 J13,3370395.398,40506918.436 J14,3370312.087,40506841.564 J15,3370297.050,40506780.135 J16,3370373.647,40506466.323 J17,3370399.564,40506439.502 J18,3370459.222,40506410.825 J19,3370561.245,40506397.651 J20,3370749.318,40506381.337 J21,3370824.121,40506350.822 J22,3370884.835,40506328.114

自194 米至4.2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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