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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效能建设及效能监察办法的通知

  (四)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使用、丢失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六)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纪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或纪律处分的;
  (七)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八)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九)未依法告知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申诉途径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三十三条 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二)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三)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
  (四)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收受好处、徇私舞弊、偏听偏信等行为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六)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在处理内部事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批办的;
  (二)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完成交办工作的;
  (三)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扯皮、拖延不办的;
  (四)对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厅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的;
  (五)公文、公务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不与有关部门协商或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未报请上级领导或机关裁决,擅作决定的;
  (六)未严格执行保密(包括计算机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毁或者丢失的;
  (七)对外行文,文件起草、核稿、审定签发未严格把关,导致严重后果发生的;
  (八)其他违反内部管理制度贻误工作的。
  第三十五条 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
  (一)承办人的直接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具体行为,导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二)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直接作出决定或虽经批准入批准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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