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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效能建设及效能监察办法的通知

  (六)在查处本部门工作人员违纪违规问题时,设置障碍,干扰查处或提供假证据袒护下属,给查处工作造成困难的;
  (七)其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情况的。
  第三十条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二)受理不开具受理回执的;
  (三)申请资料不全,未一次清楚告知补充事项,或者未落实首问责任制度,未告知服务对象属本机关业务的办理途径、办理程序及所需材料等,致使服务对象办事不便的;    (四)非法设立有偿咨询程序的;
  (五)不予受理、许可,不告知理由的;
  (六)无规定依据实施许可的;
  (七)不依照规定程序,或者非法设立许可程序实施许可的;
  (八)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的;
  (九)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或者告知办文结果并发文的;
  (十)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和许可费的;
  (十一)违法委托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许可管理权的;
  (十二)依据规定应该公开而不公开许可结果的;
  (十三)对法律法规设置的许可前置条件,需经多个部门审查的,受理机关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本厅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给其他部门的;
  (十四)其他违反许可工作规定,贻误许可工作或者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第三十一条 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
  (二)无具体事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的;
  (三)不出具有效资格证件实施检查的;
  (四)不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检查的;
  (五)不按规定权限或超越规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六)对同一事项进行重复检查和交叉检查的;
  (七)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八)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九)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十)其他违反行政检查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 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蓄意从重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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