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在查处本部门工作人员违纪违规问题时,设置障碍,干扰查处或提供假证据袒护下属,给查处工作造成困难的;
(七)其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情况的。
第三十条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二)受理不开具受理回执的;
(三)申请资料不全,未一次清楚告知补充事项,或者未落实首问责任制度,未告知服务对象属本机关业务的办理途径、办理程序及所需材料等,致使服务对象办事不便的; (四)非法设立有偿咨询程序的;
(五)不予受理、许可,不告知理由的;
(六)无规定依据实施许可的;
(七)不依照规定程序,或者非法设立许可程序实施许可的;
(八)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的;
(九)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或者告知办文结果并发文的;
(十)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和许可费的;
(十一)违法委托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许可管理权的;
(十二)依据规定应该公开而不公开许可结果的;
(十三)对法律法规设置的许可前置条件,需经多个部门审查的,受理机关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本厅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给其他部门的;
(十四)其他违反许可工作规定,贻误许可工作或者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第三十一条 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
(二)无具体事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的;
(三)不出具有效资格证件实施检查的;
(四)不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检查的;
(五)不按规定权限或超越规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六)对同一事项进行重复检查和交叉检查的;
(七)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八)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九)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十)其他违反行政检查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 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蓄意从重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