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行政效能告诫是指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了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或因效能低下慢作为、不积极作为致使行政目的可能难以达到,其行为尚未达到追究纪律责任而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的一种方式。实施行政效能告诫,应遵循实事求是、依法依纪、有错必究、重在教育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行政效能告诫:
(一)不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党委、政府的政策、规定,情节轻微的;
(二)因决策失误,贻误工作,情节轻微的;
(三)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
(四)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办理有关事项或作出明确答复的;
(五)不遵守机关工作制度,经主管领导人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的;
(六)其他需要给予效能告诫的。
第二十七条 对需要给予效能告诫的,由效能建设及效能监察领导小组作出决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行政效能告诫书》(附件4)。实施行政效能告诫的,应将书面决定送达本人。有关资料存入部门或个人档案,领导干部的行政效能告诫,还要同时存入廉政档案。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被效能告诫1次的,厅内部通报;被效能告诫2次的,扣发年终奖金;被效能告诫3次的,当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并扣发全年工作津贴和奖金;被效能告诫4次的,除当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外.调整工作岗位,并根据管理权限给予撤职、降级处理,触犯纪律的,一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调整岗位后当年再被效能告诫的,依照或比照《
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程序予以辞退。
第二十九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和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未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办事透明度不高,工作程序不规范,对行政相对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二)未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职责不清,相互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的;
(三)未落实办事、办文时限制度,未按规定时限办结,又不说明正当理由,不向领导报告的;
(四)未落实内部管理制度,纪律松弛,管理无序,行政效能低下的;
(五)对下属工作人员效能低下、作风恶劣问题长期失察,管理不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