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部门及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重点检查行政机关权力运行情况;行政许可事项及其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和收费标准等是否公开,有无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提高收费标准和只收费不服务等违规问题;有无故意拖延、刁难和借机索、拿、卡、要行为,有无私设“小金库”、账外账或违反收支两条线和缴罚分离规定的行为。严厉禁止以权谋私行为。
四是部门及工作人员工作作风和工作效率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办事公道,有无对群众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意见置之不理的现象;是否存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问题;是否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度;是否按时、按质完成工作计划和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坚决查纠行政不作为、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和不按照程序、规定办事的行为。
五是部门及工作人员工作纪律和工作制度执行情况。检查是否存在擅自脱岗、离岗、不坚守工作岗位的行为。坚决查纠纪律松散、管理混乱和运行无序的问题。
第二十条 设立行政效能监察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并在办公楼一楼大厅设立举报投诉箱,负责受理处理投诉举报工作。投诉中心设在驻厅监察室。
第二十一条 受理投诉举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依法行政、有错必究、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投诉人的投诉进行阻拦、压制,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人。
第二十二条 投诉中心对被投诉人进行下列行为的投诉应予受理:
(一)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事项拖延不办的;
(二)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推诿、敷衍塞责、效率低下,或无正当理由脱离工作岗位,给投诉人造成延误或损失的;
(三)不执行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按规定程序办事的;
(四)执行公务言行不文明、作风粗暴、态度生硬以及有故意刁难行为的;
(五)对投诉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置之不理的;
(六)其他使投诉人不满意的服务行为。
第二十三条 投诉人可以通过来信来访、电话或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投诉,也可委托他人代为投诉。投诉人进行投诉,应说明被投诉机关或者人员、投诉事项、理由、通讯地址等内容。提倡投诉人分级投诉,并署真实姓名。投诉人进行投诉,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干扰和影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
第二十四条 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对属于受理范围的当面或电话投诉,应细心接待(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当面或电话投诉,应告知投诉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对所有投诉举报都要填写《行政效能监察受理投诉举报登记表》(附件2),对需转办的要下达《行政效能投诉举报转办函》(附件3),要求给予答复的,应及时答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在向投诉人或者转办部门说明理由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