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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效能建设及效能监察办法的通知

  (一)设立政务大厅,对所有行政许可项目实行“一站式”受理服务。
  (二)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办事效率。凡来办事的人员,只要手续齐全合法,保证及时办理。对特殊情况应加班办结。
  (三)规范各种检查,杜绝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和随意检查。同一部门就同一事项对同一企业开展检查的次数,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1次;落实“绿色通道”等措施,对入湘创业的企业和投资者推行“一站式”服务;进一步规范各种检查考核和评比表彰。严禁随意执法,促进建设事业健康发展。
  (四)坚持依法收费,严禁违规创收。不给执法部门下达执收执罚指标,杜绝利益驱动行为。
  (五)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来信来访来电举报,做到认真登记,及时查办答复。一般性问题,5天内给予答复(节假日除外);属重大违法违纪违规案件,一个月内结案(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属实名举报的应回复办理结果。

第三章 行政效能监察

  第十五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总体要求:按照“务实、创新清廉、和谐”的要求,以厅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效能监察主体,以行政监督、纪检监察和社会监督为基本手段,坚持依法监察、实事求是,坚持监督检查与改进管理相结合,坚持行政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坚持奖惩与教育相结合。
  第十六条 行政效能监察由效能建设及效能监察领导小组领导,驻厅监察室负责组织落实。
  第十七条 行政效能监察的主要职责是开展监督检查、受理投诉举报、组织群众监督、实施效能告诫、落实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要采取日常督查、专项督查、实地督查、情况催报等形式,对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督促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下达《行政效能监察整改意见书》(附件1),并监督整改到位。其整改结果交效能建设及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存,并作为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部门及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情况。重点监督检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上级部门的决定、决议、指示及工作部署情况,纠正各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行为,保证政令畅通。
  二是部门及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情况。监督检查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行为是否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听证、复议、申诉案件和举报案件、移送案件是否依法依规办理。坚决查处和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等危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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