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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效能建设及效能监察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行政效能建设

  第五条 行政效能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勤奋工作、依法行政、严守纪律、公正廉洁、接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六条 行政效能建设重在制度建设。厅机关管理制度主要是指规范权力运行的制度体系、保障制度执行的配套制度和监督机制、内部管理制度等。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岗位职责及岗位目标,制定科学合理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从部门负责人到一般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岗位目标及工作要求,年度工作目标绩效考核制度等。各部门制定的制度须提交效能建设及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行政首长负责制度:
  (一)厅党组书记、厅长为行政效能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厅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对分管的部门及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效能建设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落实。
  第八条 工作请示汇报制度:
  (一)重大问题必须事先请示和事后汇报。未请示和汇报而出现差错,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视其情节严重程度,从重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过错。
  (二)重大问题请示、汇报及批复、答复均以书面公文为准。特别是重要政策法规性问题,任何个人的口头表态,均不能作为工作依据和开脱责任的理由。
  第九条 岗位考勤制度:
  (一)任何人不得无故缺岗缺位。工作人员因事、因病请假,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半天及半天以上不能在岗位上班的,厅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向厅长请假;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分管领导请假;部门其他负责人向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请假;部门其他工作人员向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请假。
  (二)离开办公室2个小时及以上外出办理公务,必须事先请示,并说明去向、时间及联系方式。上班时间领导对每个人的去向、联系方式等都要心中有数。
  (三)3次无故缺岗,按1次旷工处理。2次旷工给予行政告诫;3次旷工应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十条 岗位责任制度:
  (一)各部门要根据其工作职能,制定科学合理的部门职责、部门目标及工作要求。
  (二)各部门要明确每个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岗位目标及工作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三)部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及分工由部门第一责任人负责。凡因分工不明确,工作人员出现相互推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追究部门第一责任人的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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