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效能建设及效能监察办法的通知
(湘建〔2010〕153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公用事业局、房(地)产局、园林局、建工局(处)、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制度建设,健全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推进权力公开透明、廉洁高效运行,改进工作作风,完善效能监察,我厅制定了《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效能建设及效能监察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本行业实际,认真组织和学习和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六月十七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效能建设及效能监察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推进权力公开透明、廉洁高效运行,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
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行政效能是指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的效率、效果和效益。
第三条 行政效能建设及效能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推进权力公开透明、廉洁高效运行为重点,健全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完善保障制度执行工作机制,解决政风和发展环境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使行政审批时间进一步缩短,办事效率明显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明显改进,行政收费、执法检查、行政处罚进一步规范,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高,政风明显转变,为实施富民强省战略、实现经济社会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效能保障。
第四条 厅机关效能建设及效能监察工作由厅党组统一领导,并成立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效能建设及效能监察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效能建设及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由厅党组书记、厅长任组长,省纪委驻厅纪检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副厅长、总工程师、省重点办主任、巡视员、助理巡视员担任。效能建设及效能监察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驻厅监察室),由驻厅监察室主任任办公室主任,主持效能建设及效能监察的日常工作。如厅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调整,其效能建设及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及下设办公室成员也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