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巨化集团建德矿业有限公司石马头石灰岩矿区燕山矿段采矿权协议出让实施方案的批复
(浙土资厅函〔2010〕581号)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转报建德市国土资源局巨化集团建德矿业有限公司石马头石灰岩矿区燕山矿段采矿权出让方案的请示》(杭土资〔2010〕1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关于做好国有及控股矿山企业采矿权有偿使用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106号),原则同意巨化集团建德矿业有限公司石马头石灰岩矿区燕山矿段采矿权协议出让实施方案。具体如下:
1、采矿权名称:巨化集团建德矿业有限公司石马头石灰岩矿区燕山矿段采矿权。
2、采矿权受让人:巨化集团建德矿业有限公司。
3、开采矿种:水泥用石灰岩。
4、生产规模:280万吨/年。
5、矿区范围:根据浙土资厅函〔2006〕223号批复,矿区范围由9个拐点圈定,面积为0.2690平方公里,开采深度自390米至258米。矿区范围坐标见附件。
6、资源储量:经浙土资储备字〔2010〕1号备案的储量核实报告中,截止到2008年11月底保有资源储量(111b+333)为2383.94万吨,2006年7月1日至2008年11月30日采损量为387万吨。
7、出让期限:自采矿许可证颁证之日起7年9个月。
8、采矿权价款的收缴:根据浙土资厅函〔2008〕305号,归省财政所有的20%部分采矿权价款予以减免;归中央财政所有的20%部分采矿权价款分三期缴纳;归当地县财政所有的60%部分采矿权价款按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260号抄告单要求处置。分期缴纳的应按规定缴纳资金占用费,相关事项应在出让公告中明确,并签入采矿权出让合同。
二、你局要根据省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协议出让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57号)规定的程序实施采矿权协议出让工作,与受让人签订《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在规定时间内就地缴纳采矿权价款,并按浙财建字〔2008〕98号文件规定比例分成上划。
三、本批复有效期与采矿权评估报告有效期一致,逾期自行废止。
附件:巨化集团建德矿业有限公司石马头石灰岩矿区燕山矿段采矿权的矿区范围(1980坐标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