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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资产[2010]61号)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享有对外投资收益分配权,并承担对投入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监督责任。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对外投资的风险控制,对对外投资资产的经营和收益分配应进行严格考核和监督检查,发现可能出现资产损失的,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章 对外担保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单位不得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担保。确需对外担保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在对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等进行审查后,转报省财政厅审批。省财政厅对资料齐全、理由充足且符合规定的申请,出具批复文件。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的,应提交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事业单位对外担保事项的书面申请;

  (二)事业单位对外担保申报审批表(附3);

  (三)拟对外担保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专利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拟担保对象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其他产权共有人同意担保的证明)。

第六章 资产使用收入管理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省财政,纳入预算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认真执行国有资产使用的各项规定,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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