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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贯彻执行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将安全生产纳入本部门、本系统整体工作规划,研究和解决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组织审定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政策和措施;
  (二)支持、督促分管负责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健全完善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五条 政府工作部门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它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措施和下达的安全生产指标,配合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本系统、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目标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保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落实基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制度;
  (四)按规定上报各类事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
  (五)配合、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举办大型集会(庙会)、商品展销(促销)、文化(文艺演出)、体育、展览等大型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以及“属地管理”的原则,必须确保安全,制定应急预案,做好人员疏导和应急处置工作。主办单位、主管部门对活动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 没有明确监管部门,但是可能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建筑物上的各种附着物(悬挂物)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源(点),本着“谁审批、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和“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安全管理。

第四章 责任制考核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各级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把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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