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贯彻执行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十)气象部门:负责全市防雷、防静电设施的安全管理;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时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负责灾害性天气预警监测工作,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预警工作机制。
  (三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企业严格市场准入,依法对应当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前置审批手续而未办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不予登记注册;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登记注册擅自从事涉及危害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负责对依法关闭企业及时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并督促企业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
  (三十二)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对全市防空工程和设施及其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三十三)总工会: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十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及其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三十五)南北两山环境绿化工程指挥部:负责南北两山森林防火工作的监督检查和造林工程中的安全管理。
  (三十六)市供销联社:负责本系统购、销、调、运、存、加、服等环节的安全管理;负责本系统农资、烟花爆竹销售网点的安全管理;会同公安、安监、工商等部门搞好烟花爆竹销售市场专项整治。
  第十一条 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上述有行政许可职责的部门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市级其他各单位和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按其职能和职责,对本部门、本企业、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驻兰各科研机构实验室、生物制品研究机构对其在科研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工作负全面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驻兰部队和铁路、民航等中央、省直在兰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本部门、本行业的安全生产职责,并主动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正职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监督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