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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贯彻执行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工作的整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定期研究、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重大问题;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有关责任人的工作职责,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五)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有效监控,对重大事故隐患责令排除,情况紧急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六)制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定期组织演练,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等级等有关规定,报告、调查、处理辖区内安全生产事故,组织协调伤员救治和事故善后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对全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消防安全、道路(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安全全面监管。具体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隶属市政府直接管辖的公共安全、消防安全、道路(水上)交通安全和市属有关部门直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区)政府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除上级政府直接管辖外)公共安全、消防安全、道路(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安全的直接监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除上级政府直属管辖外)的公共安全、消防安全、道路(水上)安全、生产安全的直接监管。
  第七条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八条 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定期召集全体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九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在市政府的授权下,组织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相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新、改、扩生产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工作;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使用及安全标志和职业卫生综合监督管理;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配合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省直部门监管中央、省属在兰企业。
  第十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和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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