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贯彻执行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兰政发[2010]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安监局依据《
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60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兰政办发〔2009〕80号)和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的《兰州市贯彻执行〈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五月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落实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和《
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和具有相关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政府工作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各级政府及工作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综合监督管理和行业监督管理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章 政府职责
第四条 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负有以下监督管理责任:
(一)宣传、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