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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保险类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市场准入管理指引》的通知


  保险专业中介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分支机构的职能;

  (二)分支机构场所、人员和设备等配备标准;

  (三)分支机构设立和撤销的内部决策制度;

  (四)上级机构对下级分支机构的管控职责和措施。

  第二十六条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业后应着力夯实自身经营管理基础, 提高风险管控能力,确保能对拟设下级机构实施有效管控。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业1年后,应组织对内控制度建设、风险管理能力、合规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内控状况、管控能力是否与设立分支机构相适应。

  第二十七条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充分考虑成本投入、资源配备和管控能力,分期分批设立分支机构,每批次仅限1家。

  第二十八条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完善内控合规管理、提高风险管控能力后再增设分支机构:

  (一)最近2年内有省内分支机构许可证被撤回、撤销、注销或吊销的;

  (二)最近2年内已设机构发生重大风险案件的;

  (三)最近1年内已设省内分支机构出现连续3个月无业务收入,无固定营业场所,人员流失严重导致组织架构、人力配备不符合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制度等运转不正常情况的;

  (四)存在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尚未整改到位的。

  第二十九条 拟设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应稳定、规范、安全。

  营业场所如属租赁的,租赁期应在3年以上。

  营业场所功能区设置、办公设施配备应符合分支机构管理制度要求。单证、档案等保管场所应具有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条 拟设机构应加强对从业人员专业知识、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职业道德、公司内控制度、岗位技能等培训教育,建立完整培训档案,制订详细的后续培训计划。

  拟设机构全体管理人员均应参加湖南保监局组织的开业验收测试,测试结果将作为评判是否达到设立标准的指标之一。

第五章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市场准入

  第三十一条 拟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单位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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