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保险类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市场准入管理指引》的通知


  第七条 各级分支机构开业后应着力夯实自身经营管理基础, 提高风险管控能力。

  各级机构(含省级分公司)开业6个月后,省级分公司应组织对其内控制度建设、风险管理能力、合规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是否具备与设立分支机构相适应的风险管理能力和内控水平。

  在“内控健全、管控有效、经营合规”的前提下,省级分公司开业后可直接在长株潭地区设立直属营业部或直属营销服务部。

  第八条 设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与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和内控状况相适应。

  最近1年内出现中心支公司运转不正常,最近2年内出现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中心支公司撤销或发生其他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待省级分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和内控状况明显改善后,方可增设中心支公司。最近1年内出现支公司及以下层级分支机构运转不正常、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支公司及以下层级分支机构撤销或发生其他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待其直接管理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和内控状况明显改善后,方可在该机构所在市州增设分支机构。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运转不正常:

  (一)无负责人;

  (二)无稳定、规范的营业场所;

  (三)处于歇业状态;

  (四)人员流失严重,组织架构和人员配备已不符合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制度要求;

  (五)存在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尚未整改到位。

  第九条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综合考虑成本投入、资源配备和管控能力,有计划分期分批地增设分支机构,确保机构延伸与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防范盲目设立分支机构风险。为确保筹建质量,首次筹建中心支公司应仅限1家,其后同时筹建中心支公司应不超过2家,同时筹建县(区)级分支机构应不超过4家,同一中心支公司在筹县(区)级分支机构应不超过1家。

  第十条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保证各筹建机构有充足筹建时间,确保筹建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筹建期应在3个月以上,支公司及以下层级分支机构筹建期应在2个月以上。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具有稳定、规范和安全的营业场所。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