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保险公司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保险专业中介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保险专业中介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设立保险机构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保险监管规定;
(二)有利于保险业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三)市场有需要、管控有能力、服务有保障;
(四)统筹规划、循序渐进、优化配置、风险可控。
第四条 选拔任用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保险监管规定;
(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导向;
(三)全面深入核查,切实履行考察责任。
第五条 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保险监管规定;
(二)有健全的保险兼业代理活动管理制度;
(三)被代理保险机构能对代理合规风险实施有效管控。
第二章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
第六条 设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符合《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
十八条规定的条件,按《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
十九条规定提交筹建申请材料。
申请开业时,分支机构筹建应符合《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
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和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制度要求,按《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
二十三条规定提交开业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