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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保险类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市场准入管理指引》的通知


  本指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保险公司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保险专业中介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保险专业中介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设立保险机构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保险监管规定;

  (二)有利于保险业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三)市场有需要、管控有能力、服务有保障;

  (四)统筹规划、循序渐进、优化配置、风险可控。

  第四条 选拔任用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保险监管规定;

  (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导向;

  (三)全面深入核查,切实履行考察责任。

  第五条 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保险监管规定;

  (二)有健全的保险兼业代理活动管理制度;

  (三)被代理保险机构能对代理合规风险实施有效管控。

第二章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

  第六条 设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符合《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按《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提交筹建申请材料。

  申请开业时,分支机构筹建应符合《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和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制度要求,按《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提交开业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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