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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对2009年立项的广州市县级市和乡镇医疗卫生单位新技术新项目推广应用项目进行考核评价的通知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对2009年立项的广州市县级市和乡镇医疗卫生单位新技术新项目推广应用项目进行考核评价的通知
(穗卫科〔2010〕9号)


各有关区(县级市)卫生局:

  根据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医药卫生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卫科〔2007〕3号),为做好2009年立项的广州市县级市和乡镇医疗卫生单位新技术、新项目推广应用项目的考核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白云区、花都区、番禺区、萝岗区、南沙区下辖的乡镇医疗卫生单位和增城市、从化市行政管辖的县级市和乡镇医疗卫生单位符合晋升副高职称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且2009年获得我局批准立项的县级市和乡镇医疗卫生单位新技术、新项目推广应用项目的卫生技术人员均可以申报(名单见穗卫科[2009]12号文件的附件)。

  二、申报与评审程序

  (一)准备申报材料

  1.申报人须填写《推广应用新技术、新项目考核评价表》(附件1,广东省卫生厅人事处制);

  2.盖有我局同意立项公章的《广州市县级市及乡镇医疗卫生单位新技术新项目推广应用项目申报(任务)书》复印件。

  (二)评审前公示

  申报前,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将其申报材料在公众显眼位置公示,接收群众的评议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所在单位应认真收集群众反映的意见和问题,并调查核实。对与事实不符的内容,应要求申报人按事实予以更正。公示结束后,单位应填报《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附件2),如实反映问题和意见,加盖公章后作为申报材料的一部分,按规定程序上报。对拒不更改与事实不符的申报材料的,单位有权拒绝上报。

  (三)单位考评

  所在科室和单位对申报人报送的材料的真实性、科学性、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并提出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报所在区(县级市)卫生局。

  (四)所在区(县级市)卫生局审核

  区(县级市)卫生局对辖区内各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保材料真实情况下,在申报材料封面加盖公章。

  (五)市级评审

  由广州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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