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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登革热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登革热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穗卫〔2010〕23号)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爱卫办,市属以上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广州市卫生局、广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联合制定的《广州市登革热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三日

广州市登革热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目的
  为确保广州一旦发生登革热疫情能迅速、有效、有序地组织处置,把疫情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切实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卫生部印发的《登革热防治方案》、《全国登革热监测方案》、《登革热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卫生部行业标准,WS216-2008)、《登革热现场调查处理规范》、《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广东省卫生厅、省爱卫会印发的《广东省登革热防控工作指引》和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州市预防控制登革热方案》。
  1.3 工作原则
  按照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民总动员,清除孳生地;有效监控,控制扩散;追踪索源,管理传染源等四大防控原则,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职责到位,及时发现登革热疫情,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本地登革热疫情扩散,减少危害。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登革热疫情的应急处置。
  1.5 相关定义
  输入性病例:感染地不在本地的病例。发病前15天内到过有登革热流行的国家或地区(如东南亚、南美等),有蚊虫叮咬史的登革热病例。
  本地感染病例:登革热病人发病前15天内未离开过本地区(以县区为单位),或未到过有登革热疫情报告的地区,其感染地点属于本地。
  登革热暴发:一个最长潜伏期(15天)内,在人口相对集中的地点(例如一个居委会、学校、自然村、集体单位等),发生3例及以上登革热病例。
  疫点:是指登革热病人、隐性感染者能够造成周围人群感染的范围。主要是根据伊蚊活动距离,通常以病家或与病家相邻的若干户、工作地点等活动场所为中心,划定半径100米之内的空间范围。
  疫区:是指当发生登革热暴发或流行时,由于登革热病人、隐性感染者和蚊媒的活动范围可能引起疫情扩散的区域。农村一般以疫点周围自然村、乡镇划为疫区。城市一般以疫点周围若干街巷、居委会或街道划为疫区,或根据地理区域划定。

2.组织管理

  2.1 应急处理领导机构及联席会议
  市卫生局和市城管委(市爱卫办)分别建立由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相关业务处室具体组织实施的疫情应急处理领导机构,分别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和部署本系统相关职责任务。
  疫情发生后,市卫生局与市城管委(市爱卫办)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两单位分管领导和相关业务处室同志参加,至少每周举行一次联席会议,紧急情况下,随时召开会议,互相沟通疫情、蚊媒监测及应急处理等情况,共同研究部署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和区爱卫办参照市的做法,建立相应领导机构和联席会议制度,分别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和部署本区域登革热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2 部门及基层组织职责分工
  2.2.1 市卫生局
  1、负责登革热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
  2、制定和完善登革热疫情预防控制技术方案和指引,检查、指导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
  3、统筹规划、科学整合卫生技术力量,建立预防控制、临床救治、病原学检测专家库,建立疫情应急处理队伍,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4、组织召开疫情专家评估会,及时评估疫情,根据专家意见,向市政府提出建议和意见。
  5、指定定点收治医院,组织做好病人救治工作,加强危重病人抢救,努力减少死亡病例。
  6、组织开展登革热防治技术培训和市民宣传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登革热防控。
  7、及时通报疫情信息。
  2.2.2 市城管委(市爱卫办)
  1、组织、宣传和发动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
  2、负责防蚊灭蚊的组织协调。组织专业队伍、药械,开展疫点、疫区的灭蚊工作和发动群众翻盆倒罐,清除室内外伊蚊孳生地,做到全程覆盖。
  3、组织指导灭蚊工作,检查灭蚊、清除孳生地等措施落实情况。
  4、加强对城市卫生的检查,提出检查方案和整改措施。
  5、综合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工地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对违反防蚊灭蚊有关规定的建筑工地,依照有关法规责令整改,或予以处罚。
  6、加强环境清扫及垃圾的清运工作,及时清除地面积水及各类积水容器。
  2.2.3 区(县级市)卫生局
  建立健全登革热疫情控制领导小组和工作队伍,组织、协调本辖区应急处理工作,确保人、财、物的到位。组织疾控力量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采取现场预防控制措施,落实病家及所处建筑物的消杀工作。组织将病人送到指定医院治疗。开展宣传教育,组织培训医务人员。及时向同级政府提出防控工作建议和意见。
  2.2.4 区(县级市)爱卫办
  负责辖区内防蚊灭蚊工作,充分发动群众和机团单位采取以环境治理为主的各种有效措施,降低辖区内蚊媒密度。组织各街镇和机团单位从事爱卫工作的干部,全力投入防蚊灭蚊第一线开展业务与技术指导工作,督查、上报灭蚊行动的相关情况。定期抽查辖区内防蚊灭蚊情况,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市爱办和同级卫生部门。
  2.2.5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是所辖区域登革热预防控制的主要组织者和执行者。负责组织发动和督促本辖区开展爱国卫生行动,定期清理卫生死角,清除积水,做好防蚊灭蚊工作,消除室内外白纹伊蚊孳生地,确保达到蚊媒控制指标。防控工作要覆盖本辖区各居(村)委、机团单位、住宅小区、公共地带、工地等。
  2.2.6 居民委员会、村委会
  负责动员群众积极配合和参与灭蚊行动,发动群众翻盆倒罐,清除室内外伊蚊孳生地。
  2.3 专业技术机构职责
  2.3.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防控措施、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
  2、做好疫情监测、报告、核实,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做出客观、科学的评估,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议。
  3、组织实施病人家庭及所在建筑物的防蚊灭蚊,开展疫点、疫区蚊媒监测,组织做好病人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
  4、参与病例的核实诊断工作,为病例排查提供流行病学调查资料。
  5、做好消杀药械、检测试剂和设备、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
  6、对疫情预防控制措施效果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
  7、做好疾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
  8、组织开展防病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9、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做好登革热实验室检测工作。
  2.3.2 医疗机构
  1、负责病人的诊断、治疗及收治管理,做好疫情、病情报告工作。
  2、负责病房的防蚊灭蚊等隔离工作,加强院内的防蚊灭蚊工作,防止院内传播。
  3、组织做好医务人员的培训和个人防护。
  4、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流行病学调查。
  5、采集标本,送指定的登革热检测实验室检验。
  6、加强感染性疾病科的建设与管理,做好发热病人预检分诊工作。
  7、组织做好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8、定点收治医院做好药物储备和医务人员合理调配等组织工作。
  2.3.3 卫生监督机构
  1、负责监督疫点、疫区落实预防控制措施。
  2、负责监督医疗机构落实防蚊灭蚊等隔离工作和医务人员个人防护等措施。
  3、加强学校、托幼机构和公共场所等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
  4、负责监督各级医疗机构做好疫情报告工作。
  2.3.4 健康教育机构
  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普及防蚊灭蚊及登革热防治知识,提高群众防病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4 应急处理专家组
  市卫生局根据登革热疫情处理工作需要,组织成立预警评估专家组、预防控制专家组、医疗救治专家组、检测技术专家组和蚊媒控制技术专家组,成员由广州地区有关高校、医疗卫生机构专家组成。负责分析、评估和预测疫情形势,对防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导登革热疫情应急处理和医疗诊断、救治等工作;为登革热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决策参考。
  2.4.1预警评估专家组:负责分析、评估疫情现状和流行趋势,进行风险预测,提出防控工作的建议,指导应急处理工作。
  2.4.2医疗救治专家组:由传染(感染)科、发热门诊、ICU、儿科和急诊科等专家组成。负责对病人的诊断和治疗工作、疑难危重病人抢救工作等技术指导。
  2.4.3预防控制专家组:由流行病学、消杀和卫生监督等专家组成。负责及时提出疾病预防控制策略与措施的建议,指导疫情防控工作,评估控制措施效果。
  2.4.4检测技术专家组:由实验室检验等专家组成,负责病原学、血清学实验室检测等技术指导。
  2.4.5 蚊媒控制技术专家组:由消杀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对蚊媒控制和清除孳生地的技术指导。
  各专家组组成见附件1。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也应成立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等有关专家组成的应急处理专家组,为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登革热疫情分级

  3.1 一般级别(Ⅳ级):区(县级市)年度首例本地感染病例;或一个区(县级市)发生暴发疫情;或一周内在一个区(县级市)行政区域内,发生5例及以上病例,但未达到较大级别的。
  3.2 较大级别(Ⅲ级):一个区(县级市)发生的暴发疫情有扩大趋势;或两个及以上区(县级市)发生暴发疫情;或一周内在一个区(县级市)行政区域内,登革热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但未达到重大级别的。
  3.3 重大级别(Ⅱ级):一周内在一个区(县级市)行政区域内,登革热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的。
  3.4 特别重大级别(Ⅰ级):卫生部或省卫生厅认定为特别重大级别的。

4.疫情监测与报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规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执行职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发现疑似、临床诊断或实验室确诊登革热病例应在诊断后24小时内填写报告卡进行网络直报,无条件实行网络直报的,应于24小时内寄出传染病报告卡并电话通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各区(县级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现暴发疫情,或1周内本区(县级市)发生5例及以上登革热病例,或年度首次发现本地感染登革热病例,应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要求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网络报告,并向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广州市疾病控制中心报告。
  对全市年度首例本地感染登革热病例的确认,必要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医院和疾控、临床、实验室检测等方面专家进行会诊,作进一步核实。

5.疫情分级响应


  按照疫情等级划分,对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疫情分别启动相应的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Ⅳ级应急响应由疫情发生地的区(县级市)负责组织处置。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市卫生、爱卫部门提供指导和支持。市卫生、爱卫部门组织专家对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Ⅲ级应急响应由市卫生局、市城管委(市爱卫办)联合组织先期处置。根据疫情控制情况,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启动广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疫情处置工作,组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开展疫情处理。超出市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省卫生、爱卫部门提供指导和支持。
  Ⅱ级及Ⅰ级应急响应在国家或省宣布启动应急响应后,报请市政府启动广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疫情处置工作,按照国家或省的部署,组织全市各级、各部门力量开展疫情处置工作。

6.疫情控制的分级响应措施

  6.1 发生一般级别(Ⅳ级)疫情时,启动以下Ⅳ级应急响应措施:
  各区(县级市)发现输入性病例个案或发现本地感染病例个案,但疫情未达到一般级别(Ⅳ级)标准的,应参照以下Ⅳ级应急响应措施,迅速开展疫情处置工作,努力争取不发生二代病例。
  6.1.1 疫情发生所在区(县级市)卫生、爱卫部门启动联席会议机制,及时互相通报疫情,共同研究部署应急处置措施和防控措施。
  6.1.2 疫情发生所在区(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
  1、迅速组织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医疗机构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和病人救治,组织协调和部署疫情防控工作。
  2、及时将登革热疫情信息通报爱卫部门、所在街镇和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加强防范。
  3、加强对疫点、疫区落实应急处置措施的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4、根据疫情防控需要,组织开展医务人员防控知识培训或宣传,通报疫情,提高一线医务人员对病例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意识。
  5、组织开展市民登革热防治知识宣传,提高群众对登革热的自我防范能力。
  6、根据疫情防控需要,组织专家对疫情进行分析评估,加强防控措施。必要时向本级政府提出意见或建议,提请政府统一领导疫情处置工作,组织各有关部门和街镇加强疫情处理。
  7、及时向本级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疫情处置情况。
  6.1.3疫情发生所在区(县级市)爱国卫生部门。
  1、组织消杀专业队伍和街镇、社区、村委会迅速开展对疫点、疫区实施紧急杀灭成蚊与清除蚊孳生地。具体技术方法按照附件2和3。
  2、全力投入第一线开展业务与技术指导工作,组织各爱卫委员单位开展疫点和疫区疫情处置工作,督促落实防蚊灭蚊措施。
  3、定期检查疫点、疫区防蚊灭蚊措施落实情况,加强与卫生部门的沟通。
  4、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加强本辖区各街镇杀灭成蚊与清除蚊孳生地的工作。
  6.1.4疫情发生所在区(县级市)疾控机构。
  1、根据疫情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疫情防控方案,明确疫情处理的任务、分工和处置程序,并组织实施。
  2、按照《登革热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处理指引》(附件4)要求,迅速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处理。
  3、按照《登革热流行媒介应急控制技术方法》(附件2)的要求,迅速组织对病家及其所处建筑物进行杀灭成蚊和清除蚊媒孳生地。
  4、按照《登革热流行媒介应急控制技术方法》(附件2)的要求,组织开展疫点、疫区的蚊媒应急监测和评估,并及时将监测评估结果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爱卫部门和所在街镇。
  5、加强对疫点和疫区清除蚊媒孳生地和灭蚊工作的技术指导,及时对疫情预防控制措施效果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及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爱卫部门和所在街镇。
  6、及时对疫情流行趋势进行分析评估和研判,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加强防控措施的建议和意见,为行政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6.1.5 医疗机构。
  1、指定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番禺区中心医院、花都区人民医院、增城市人民医院、从化市中心医院、南沙中心医院为第一批定点收治医院。其中,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负责市内七区(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萝岗)登革热病人定点收治,番禺区中心医院、花都区人民医院、增城市人民医院、从化市中心医院、南沙中心医院分别负责所在区(县级市)登革热病人定点收治,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主要负责儿童重症病例救治。
  2、疫情发生后,启动定点收治医院收治病人。定点收治医院要组织做好病人收治工作和防控工作,相关要求参照《医疗机构防治登革热工作指引》(附件5)。发现重症病例应及时向所在区(县级市)卫生局和市卫生局报告,全力组织做好救治工作,尽最大努力争取不发生死亡病例。
  3、疫情发生所在区(县级市)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加强门急诊等相关科室医务人员培训,做到对病例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发现可疑病例按照《标本采集及实验室检测指引》(附件6)采样送检,并协助疾控机构做好流行病学调查。
  6.1.6疫情发生所在区(县级市)卫生监督机构。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疫点、疫区的登革热防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疫情报告工作的监督检查。
  6.1.7 疫情发生所在区(县级市)健康教育机构。
  广泛开展面向群众的登革热防治知识和防蚊灭蚊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病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6.1.8 疫情发生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立即组织居委(村委会)、消杀站及辖区内有关机团单位,发动群众,按照《登革热流行媒介应急控制技术方法》(附件2)和《广州市蚊虫防治指引》(附件3)的要求,共同做好疫点和疫区的紧急灭蚊工作和清除蚊虫孳生地的工作,在7天内把布雷图指数降至5以下。疫点所在的街(镇)、居委(村委会)除在面上广泛发动群众清理室内外孳生地外,还必须组织不少于20人的队伍专司蚊虫孳生地的清理与检查,上门协助清理,反复进行检查,一户一户落实。疫点周边公园、工地也必须组织相应的清理队伍,对蚊虫孳生地进行地毯式清理和灭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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