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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0年广州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0年广州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穗卫科〔2010〕6号)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局属各单位,各相关实验室设立单位:

  为加强我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确保亚运会期间各项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健康,特制定《2010年广州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钟首斌,联系电话:81084242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2010年广州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卫生厅关于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全面加强广州地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确保不发生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维护社会安定与公众健康。同时为广州顺利举办亚运会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简称实验室,下同)生物安全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广州地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统一在广东省卫生厅的指导下,实行市、区(县级市)和单位三级管理。广州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广州地区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区(县级市)卫生局负责辖区内相关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承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检查、维护实验设施设备,控制实验室感染的职责。

  (二)分类管理,分步实施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按照病原微生物的危害程度、实验活动类型及其生物安全防范要求进行分类管理,各有侧重。并按照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和工作部署,有计划、有组织地分步实施,整体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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