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第
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4、《
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第
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予以警告,责令其向遭受损害的一方退还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基准:
轻微价格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一般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较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特别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类违法行为:
1、不标明价格的;
2、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4、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
5、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
6、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
7、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处罚依据:
1、《
价格法》第
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
二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准:
轻微价格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一般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百元罚款;较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特别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千五百元罚款。
第八类违法行为:
1、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