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
4、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
5、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
6、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处罚依据:
1、《
价格法》第
三十九条:同上。
2、《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八条: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处罚基准:
有违法所得:轻微价格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一般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较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特别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无违法所得:轻微价格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一般价格违法行为,处十万元罚款;较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特别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处五十万元罚款。
第六类违法行为:
1、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水平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
2、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差价率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平均差价率的合理幅度;
3、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利润率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但是,生产经营者通过改善经营管理,运用新技术,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而实现的利润率除外;
4、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明码标示的价格之外索要高价;
5、谎称削价让利,或者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以及其他虚假的价格信息,进行价格欺诈;
6、生产经营者之间或者行业组织之间相互串通,哄抬价格;
7、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
8、采取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处罚依据:
1、《
价格法》第
四十条:同上。
2、《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十条: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