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基准:
有违法所得:轻微价格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一般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较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特别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无违法所得:轻微价格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一般价格违法行为,处二万元罚款;较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特别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处十万元罚款。
第四类违法行为:
1、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2、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3、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4、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5、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6、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7、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8、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9、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10、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11、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处罚依据:
1、《
价格法》第
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七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处罚基准:
有违法所得:轻微价格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一般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较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特别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无违法所得:轻微价格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一般价格违法行为,处五万元罚款;较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特别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处二十五万元罚款。
第五类违法行为:
1、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2、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