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行“阳光采购”,规范药品及医用耗材采购行为
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监管。我市药品阳光采购工作严格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实施。各相关医疗机构要实施网上采购,市纠风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电子监管平台,对药品阳光采购全过程实时监控。各相关医疗机构要建立药品遴选专家库及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并把名单报属地纠风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明确规定在采购过程中,凡纳入重点监控限额采购的品种,如临床上确需采购,必须报属地纠风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其采购总金额不得超过该医疗机构当年药品采购总金额的3%。我市第二类疫苗仍实行由省疾控中心招标后购进,分发到各区、县级市疾控中心。
完善大型医用设备和高值医用耗材纳入集中招标采购。要求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卫生部公布的《2008年度卫生部全国高值耗材集中采购成交候选品种目录》进行采购,在卫生部公布的高值医用耗材成交候选品种目录及我市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中标的产品目录中,如是同一厂家同一规格品种的产品,在采购时,按价格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进行采购。同时要求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2008年10月1日前签定的高值医用耗材购销合同按合同约定执行,2008年10月1日以后采购一律按卫生部规定执行。如确需采购在卫生部公布的《2008年度全国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成交候选品种目录》以外的同类产品,须先报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再向卫生部集中采购机构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采购。
三、推进“阳光用药”,规范医疗机构用药行为
按照中央、省、市领导的指示和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扩大“阳光用药”电子监察的监督面,完善“阳光用药”在线电子监察系统处方点评制度,加强合理用药监控,开发以医院业务为中心的综合类电子监察平台。2010年内广州市所有区(县级市)卫生局、广州医学院附属三级以上医院和局属医院要基本建立“阳光用药”制度,开通“阳光用药”电子监察系统,实现全市范围内医院开方用药的大联网监察。使医生开方用药管理全面推向“阳光”、“公开”,切实减轻群众基本用药的负担,进一步解决群众看病贵问题。
四、规范医疗机构财务和医疗服务收费管理
继续开展“规范收费行为、创建诚信医院”活动。坚持实行住院费用清单和费用查询制度,提高收费透明度。继续推进“规范收费行为、创建诚信医院”工作,制定医疗机构收费抽查工作规范,完善医疗机构收费内部审核制度。每月抽查2家市属医疗机构,每季度进行一次活动情况通报, 6月份组织对市属医疗机构对落实收费制度及对去年医疗收费大检查整改情况进行检查,保证活动实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