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转发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转发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戒毒医疗服务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穗卫〔2010〕11号)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公安局、司法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转发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卫[2010]3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精神,请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商同级公安、司法行政部门,按要求完成不足100张床位的戒毒医疗机构的具体配置和布局,并于4月20日前报市卫生局纳入广州市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申请开展自愿戒毒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根据《
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经执业登记机关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至省卫生厅批准,并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权限完成“戒毒医疗服务”项目登记。
三、经省卫生厅审核批准同意开展自愿戒毒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要按照《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省卫生厅具体培训安排部署,及时组织对从事戒毒医疗服务的医护、药学等人员进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