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兴安岭行署办、林业集团公司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物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4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9日)废止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物防雷管理工作的通知
(大署办〔2010〕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地林直有关部门,驻加各企事业单位:
雷电灾害是“联合国国际减灾十年”公布的最严重的十种自然灾害之一,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发展和现代化水平的提高,高层建筑日益增多,计算机网络和微电子设备大量应用,由雷击导致的人员伤亡、火灾、爆炸、信息系统瘫痪等事故频繁发生。大兴安岭地区属浅山丘陵地带,夏季局地热对流天气较多,雷电频发,每年平均雷电日数为38天,最多的年份超过50天,是雷电灾害较重的地区。为进一步降低雷电灾害给我区经济造成的损失,提高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和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公共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黑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及《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我区建筑物防雷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工程、重点工程(包括棚户区改造工程)、爆炸危险环境、学校、医院、车站、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雷击风险评估,设计单位要按照大兴安岭地区防雷中心出具的《雷击风险评估报告书》进行项目类别划分。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防雷装置设计图纸,必须由大兴安岭地区气象局审核。审核合格,取得《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的防雷设计图纸,方可交付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