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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0〕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帮助我市低保对象解决“看病难”问题,保障低保对象的基本医疗权利,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的基本医疗救助。

  第三条 市民政局是本市低保对象基本医疗救助(以下简称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医疗救助金的审核,并负责检查、指导和管理全市医疗救助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医疗救助的审核及管理工作。相关业务工作由镇(街道)社会事务办承担。

  市社会保障、卫生、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无工作单位的低保对象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从医疗救助金中支付。

  第五条 低保对象的医疗救助起付标准按照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执行。

  第六条 低保对象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达到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的,其个人负担的起付金的50%由医疗救助金支付。

  低保对象就医发生的住院和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中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扣除起付金、因违反医保规定而下调报销比例的部分和纯自费项目后,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

  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不得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就医就诊行为,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医疗救助范围。

  第七条 低保对象每人每年累计享受医疗救助的最高限额为3万元(不含支付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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