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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审计局关于印发全区审计机关2009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及检查考评方案的通知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实施
  1.各级审计机关要建立以主要领导负责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分工,落实到人;要加强审计法制机构建设,认真抓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落实;要建立审计执法责任档案,及时记录和反映审计人员执法状况,并作为考核和兑现奖惩的依据;要把审计人员的法律素质状况,纳入执法责任制进行检查考评。
  2.要建立和实行本级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检查考评制度,及时解决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3.要按照地局关于2009年全区审计法制工作要点、2009年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等工作安排,统筹谋划,确保完成审计法制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4.要建立领导干部和审计人员学法制度,确定领导干部学法日,确保党组中心组学法计划的有效落实。要按照依法治区办公室的要求,深入开展“法律进机关”、审计法律法规进被审计单位活动,组织审计人员全员参加法律知识竞赛及培训。
  5.要建立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公示制度,将审计执法责任制的建立依据、考核目标、审计机构、岗位人员的职责权限、行为规范和具体岗位责任,以及考核主管机关和举报受理方式等内容,在本机关网站上公布,以此作为上级机关检查考核的依据,并使被审计单位能够直接参与对审计执法的监督。
  6.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室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5]85号)规定,向政府提供通过审计监督获得的行政执法相关信息。
  (二)依法行政
  1.本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程序合规,无违法和不当之处。
  2.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严格执行审计工作程序。制定的审计工作(实施)方案、编制的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取得的审计证据、出具的审计报告、作出的审计决定等符合规范要求;审计查出的问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恰当。
  3.认真贯彻执行审计署6号令及相关准则,实施的审计项目要全部实行审计复核和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制度,坚持依法审计,努力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三)行政执法监督
  1. 各级审计机关要按照《黑龙江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质量检查暂行规定》的要求,定期开展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和审计执法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2.要建立和完善重大处罚事项和规范性文件上报备案审查制度、审计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及时纠正执法过错行为,追究有关人员执法过错责任。努力做到公正执法,并接受全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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