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康园工疗站服务中心(下称“市康园中心”)
1.配备社会工作者、康复治疗师、职业指导师,为全市康园工疗机构提供专业的社工、康复治疗、职业指导等服务。
2.开设辅助性训练工场。
(四)按照发展社会工作的要求,着力推动专业社会工作在工疗机构的发展。市康园中心率先开发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引入社会工作者,规划、指导各级工疗机构发展社会工作,并组织开展社会工作服务。各区、县级市康园中心及康园工疗站也要创造条件,逐步配备社会工作者,为工疗人员提供心理辅导、家庭互助、服务追踪、能力拓展、社区活动以及社会适应性训练等社工服务。
三、加强保障措施与管理
(一)加强区、县级市康园中心的建设,区、县级市康园中心加强对辖区内康园工疗站的指导与管理、组织协调辖区内工疗产品的产供销业务。
(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对康园工疗机构的指导,将康园工疗机构建设作为构建和谐社区、建设全省“首善之区”和建设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的重要举措,先行先试,落实资金、场地和相关扶持措施。
(三)康园工疗服务工作属社区公益性福利事业,不以营利为目的。对入站的工疗人员,统一给予适当的职业训练津贴;由区、县级市康园中心根据工疗人员生产劳动的实际情况,发放劳动补贴。
(四)康园工疗机构属于民办非企业性质,残联作为业务指导单位,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专业人员的配备、工疗收入的分配、相关经费的使用等业务指引和专业规则。
四、经费标准及经费来源
(一)社会工作服务经费
市康园中心向全市康园工疗机构的工疗人员提供心理辅导、家庭互助、服务追踪、能力拓展、社区活动以及社会适应性训练等社工服务,纳入市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范畴。
(二)区、县级市康园中心及康园工疗站经费
1.开办费
由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次性拨给每个新建康园工疗站开办费3万元。
2.康复训练经费
康园工疗站是各区、县级市康园中心设在街镇的服务点。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统一购买区、县级市康园中心及辖区内康园工疗站的工疗康复服务。由区、县级市残联与所属的区、县级市康园中心签订政府购买康园工疗服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