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港务局关于开展2010年《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换证及年审工作的通知
(穗港局[2010]77号)
各有关港口经营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交通运输部《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关于贯彻实施〈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交水函[2004]70号)的要求,现将2010年《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以下简称《认可证》)换证、年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工作
(一)换证对象
凡在2007年7月1日前取得我局核发的《认可证》的港口经营人。
(二)换证部门
我局安监处负责对已受理的港口经营人申请换证材料的审核工作,各分局负责现场核查和对换证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三)换证时间
由于本次换证单位多,时间较为集中,工作量大,为了保证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局采取分片分批实施的办法,请各有关港口经营人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请换证材料。换证时间安排如下:
批次
| 递交申请换证时间
| 有关港口经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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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批
| 5月1日-5月20日
| 海港、黄埔分局辖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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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
| 5月20日-6月10日
| 内港、番禺分局辖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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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批
| 6月10日-6月20日
| 新塘、五和分局辖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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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新塘分局辖区的广州市东江口码头有限公司的递交申请换
证时间为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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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换证申请材料
1、编有文号的换证申请报告;
2、填写两份《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换证)申请表》;
3、《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正副本;
4、《港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5、工商登记执照复印件;
6、应急设备、设施清单;
7、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8、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申报员持证情况一览表;
9、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记录;
10、消防、环保核准意见;
11、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场所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及专家审查意见;
12、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平面图。
(五)换证程序
1、提出申请-----由有关港口经营人填写两份《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换证)申请表》、换证申请报告及所要求提供的资料,到广州市政务中心广州港务局业务受理窗口(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电话:020-38920405、38920406)提交换证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后,受理窗口业务办理人员开具《受理通知书》;对于受理的申请材料,由受理窗口在2个工作日内送达广州港务局安监处。
2、初步审核-----当地管理分局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初审意见,管理分局再将加具了初审意见的《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到局安监处。
3、审核-----由广州港务局安监处根据管理分局初审意见和材料审核工作,明确作业种类和范围,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领导。
4、审批与核发-----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安监处负责制作《认可证》正副本,由广州市政务中心广州港务局业务受理窗口向申请企业发放《认可证》正副本。
二、年审工作
(一)年审对象
凡在2010年前取得我局核发《认可证》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2010年前需换发《认可证》的企业除外),均须申请年审。
(二)年审时间
2010年7月1日至2010年7月31日为2010年《认可证》审验期,过期不再受理。审验办结时限为收到申请材料20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