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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宁夏交通运输厅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宁夏交通运输厅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办法》的通知
(宁交办发〔2010〕95号)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部门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我厅研究制定了《宁夏交通运输厅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办法》,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

宁夏交通运输厅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结合宁夏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是指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重新确定其效力的活动。
  第三条 交通运输厅及有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的厅直属单位(以下统称厅属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应当遵循本办法。
  第四条 交通运输厅具体负责本厅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工作,厅属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工作。
  交通运输厅及厅属单位联合其他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交通运输厅及厅属单位联合其他部门进行清理。
  第五条 交通运输厅法制部门负责对厅属单位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
  第六条 交通运输厅及厅属单位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领导,并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等保障。
  第七条 交通运输厅法制部门和厅属单位法制机构负责拟定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明确清理范围、清理原则和依据、清理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清理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公开的原则,采取信息反馈与调查评估相结合,内部审查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定期清理与专项清理相结合的方法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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