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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能够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宁夏著名商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宁夏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相应的主体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三)企业发展概况;
  (四)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和商标标识(5cm×4cm一式四份);
  (五)该商标最先使用和连续使用的证明材料;
  (六)该商标在国内外注册、使用情况的材料;
  (七)企业商标管理制度、管理机构、人员和自我保护情况的材料;
  (八)企业全景、生产现场、产品及商标实际使用的照片或者复印件;
  (九)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产销量在同行业排名和销售收入、销售区域分布等情况的材料;
  (十)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利润和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原件;
  (十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质量监管、食品卫生监管部门组织的统检、抽检、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中近三年的检测结论;
  (十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广告宣传样稿、广告合同和广告费发票(单笔万元以上)复印件,以及证明相关公众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十三)商标被假冒侵权的,应当提交商标被假冒侵权及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
  (十四)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材料。
  《宁夏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可以从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宁夏红盾信息网”下载或者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区内外有专营专卖网点的,应当提交专营专卖网点分布图及相关材料;
  (二)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的,应当提交获奖证书复印件、照片及相关材料;
  (三)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应当提交高新技术企业的证明材料;
  (四)属于进出口企业的,应当提交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出口销售、出口创汇情况的材料;
  (五)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中,要求提交相关执行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提交相关执行情况的材料。
  第八条 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需要提交的材料,应当按照顺序。以A4规格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并附电子版,向设区的市、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
  第九条 设区的市、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备的,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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