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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第八条 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向宁夏分中心办理有关注册手续,填写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宁夏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九条 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
  第十条 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
  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到宁夏分中心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宁夏分中心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第十一条 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的,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宁夏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系统成员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经营的,应当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自终止经营之日起3个月内到宁夏分中心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章 编码、设计和印制

  第十四条 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编制商品条码,并自编制之日起30日内到宁夏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商品条码的设计、尺寸、颜色及印刷位置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第十六条 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进行备案。
  第十七条 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具有商品条码印刷条件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

第四章 应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 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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