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2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5月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王正伟
2010年5月7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促进商品流通的信息化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的,表示特定信息的国际统一商品标识,包括零售商品条码、非零售商品条码和物流单元条码及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本办法所称预包装产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产品。
第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管理、应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自治区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宁夏分中心)按照其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提供商品条码的技术服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
对商品条码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
(一)食品、卷烟、酒、饮料、保健品;
(二)药品、医疗器械、儿童玩具、家用电器;
(三)化妆品、日用化学品;
(四)其他应当使用商品条码的商品。
第七条 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注册本分支机构的厂商识别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