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政策优势支持镜泊湖旅游名镇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牡政办综〔2010〕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政策优势支持“镜泊湖旅游名镇”建设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关于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政策优势支持“镜泊湖旅游名镇”建设的意见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加快我市向旅游城市转型的步伐,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加速开发建设“镜泊湖旅游名镇”和促进住房消费等方面的杠杆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政策优势支持“镜泊湖旅游名镇”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凡购买“镜泊湖旅游名镇”休闲型度假式住房的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均可享受《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若干意见》(牡政办发〔2007〕25号)的相关政策。
二、开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装修贷款“全国通贷”业务。凡在全国范围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装修贷款条件的在职职工,在“镜泊湖旅游名镇”购买休闲型度假式住房的,均可向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装修贷款。
三、开办“住房组合贷款”业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能满足职工购房资金的,不足部分可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等商业银行申请办理商业性住房贷款。
四、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再延长10年贷款年限的政策。
五、“镜泊湖旅游名镇”住宅建设项目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证照后,建设项目设计层高为多层的,经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合格后,可以办理建设项目签约手续;建设项目设计层高为高层的,工程施工进度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经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合格后,可以办理建设项目签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