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牡政办综〔2010〕2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部门:
2010年3月26日,省政府下发了《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意见》(黑政发〔2010〕22号,以下简称《意见》),为深入贯彻《意见》的精神,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省委近期出台的《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生工作的决定》(黑政发〔2010〕22号)已将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奖励优待扶持政策纳入其中,省委组织部对各地(市)党政领导的年终考核,也将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兑现情况列入其中。要站在建设法治政府、诚信政府的角度,认真研究,采取超常措施,确保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落实、兑现到位。
二、要采取适当有效的方式,摸清辖区内农村居民和城镇无工作的独生子女父母人数、往年奖励费兑现以及拖欠的情况,建立独生子女家庭档案,为下一步全面兑现奖励费奠定基础。
三、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确保人口计生事业费及时足额到位,确保2010年农村居民和城镇无工作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当年兑现率达到100%;对以往拖欠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要研究制定分期兑现的具体方案,逐年兑现。
四、对人口计生事业经费投入不到位、2010年农村居民和城镇无工作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未全面兑现的,按省政府要求坚决予以“一票否决”。
五、要做好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政策兑现的监督工作,采取各种积极有效的办法和措施,协调、督促辖区企、事业单位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六、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解释和兑现落实的指导、监督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负责监督、督促相关企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政策的兑现,研究制定相应的制约机制和措施,维护独生子女父母的合法权益。